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 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 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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