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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添加剂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体系
  时间:2008-10-21  14:22:14    来源:新闻中心    作者:秘书处编录【字体: 】【收藏】【关闭
      
 
   
        随着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品添加剂已成为现代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食品工业技术进步的科技创新的重要推动力。据不完全统计,我国2007年食品添加剂总产量达524万吨,同比增长18%,实现销售收入529亿元,同比增长15%。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中,除保证其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外,最重要的是应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是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做保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明确了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根据《食品卫生法》制订实施了《食品添加剂卫生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等规章、规范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配套标准,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添加剂法规和标准体系。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生产环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在营养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购入食品添加剂时,应当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禁止经营无卫生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必须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和营业场所。销售和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不得与非食用产品和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在使用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以及历年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增补品种的公告是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的依据,两个标准分别规定了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种类、名称、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等内容。
    申请生产或者使用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品种时,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后,经卫生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型评估,通过后由卫生部公告后,方可使用。
    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重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并表示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有适用禁忌与注意事项的,应有警示性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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