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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时间:2008-10-20  14:21:51    来源:新闻中心    作者:秘书处编录【字体: 】【收藏】【关闭
      
 
生产日期要真实 “营养”和“强化”不准随便标  特殊食品中文警示不能少
我国食品标识管理进一步规范
   
    9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据了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个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相关规范。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同时,还规定了详细的禁止条例和违规惩罚方法。
   
    伪造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均属违规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准伪造。新规中规定,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另外,食品标签应当标注食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且都禁止伪造或虚假标注。
   
    食品不准吹嘘药用功能
    有7类内容将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也不能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等。这意味着,以后食品标签上出现“化痰止咳”、“清热去火”、“提高记忆力”等字样均属违规行为。
   
    “营养”和“强化”不准随便标
    强化食品有各种类型,如强化A、B、C等维生素,添加铁、钙、等矿物质和添加蛋氨酸等蛋白质,涉及牛奶、饼干、面包、食盐等多种食品。食品在其名称或说明中标注“营养”和“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
   
    食品配料标识要详细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特殊食品中文警示说明不能少
    新《规定》要求,在食品出现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都必须在其标识上进行中文警示说明。实施转基因食品须标明中文。
   
    4类食品可免标保质期
    根据新规,食品包装袋上的标识,必须清晰标识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还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但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以及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食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不准缺
    此次新《规定》增加了一些新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食品标识要易于辨认、识读
    新规中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新规规定,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新规进行标注。
    新规还对标识中的文字和符合的大小进行了规定,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原有包装标识可用至121
    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由于部分食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包装库存,在今天12月1日前,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12月1日起,对此后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新规定从包装上附加标识,标注生产日期、警示标志等方面严格落实了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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