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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时间:2008-10-14  14:21:16    来源:新闻中心    作者:秘书处编录【字体: 】【收藏】【关闭
      
全面梳理整合    力求先进适应
                ——解读新《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合理使用直接关系到食品的安全。目前,滥用或超量石油食品添加剂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完善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法规,可从根本上治理滥用以及超量使用添加剂的问题。卫生部近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是由卫生部与国家标准委员会在1996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新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国际食品发展委员会和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先进成果,广泛征求了有关专家和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的意见,系统开展了食品添加剂检测和风险评估,提高了标准的适用性和先进性。
      新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时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出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
      据了解,2007年我国食品添加剂总产量达524万吨,实现销售收入529亿元,创汇27亿美元,食品添加剂已经成为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疾病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王竹天介绍,与1996年版相比,新标准全面整合和树立了1996年医疗卫生部公告的添加剂名单,将食品添加剂分为22类,1812种,其中添加剂290种,香料1528种,加工主剂149种。与GB2760-1996相比,新标准的主要变化是:增加了术语和定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食品分类系统;增加了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名单及例外的食品类别名单;调整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调整了标准查询的检索方式,共有两种,一是按照食品添加剂名称汉语拼音第一个字幕的顺序查新,查表A..1,二是按照食品分类序号查询表A..2,表A.1和表A.2的内容是相同的,只是排列方式不同;再有就是整合修订了GB/T12493-1990及调整了标准的附录。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于军表示“我们在新标准中提高一个“量”,超过这个“量”就是违法的,我们的企业应该严格遵守。“这个“量”指的就是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即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使用的最大添加量。如果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最大使用量,应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向卫生部提出审批,卫生部批准后方可使用。在实际生产中,还有一个问题需引起特别重视——食品添加剂的残留量,即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如果按照标准检测方法检出食品添加剂的残留量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残留量水平,生产者是违法的。
      针对生产企业反应较强的原配料添加剂带入到成品的问题,新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带入是指某种食品添加剂不是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而是通过其他含有该种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原(配)料带入到食品中的。这种带入应符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二是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允许的最大使用量;三是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而带入的水平;四是配配料带入到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分析该种添加剂是否属于带入原则时,应结合产品的配方综合分析。
      新标准还对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如:同色泽的着色剂、腐蚀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标准中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例如两种防腐剂:2-苯基苯酚钠盐用A表示(最大使用量0.95g/kg),在混合使用时A/0.95+B/0.01小于等于1。
      新标准建立了适用于添加剂使用的食品分类系统,这一系统使用目前市场上的所有食品都能方便找到对应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使用要求。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使用该标查询添加剂。食品分类系统共分十六大类。每一大类下分若干亚类,亚类下分次亚类,次亚类下分小类,有的小类还可再分为次小类。如果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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